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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网6月15日(记者阚枫)15日,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,其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,最高法明确: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,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
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,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、产品全部实行“三包”等。近年来,随着互联网深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,

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15日的通气会上也表示,网络购物作为的交易方式,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,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,严重影响质量安全,售后责任难以落实,网购纠纷明显上升。

当日,在最高法通报的这十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中,有三起案例涉及网购纠纷。

当前,因此,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,

这起案件发生在2013年,当年3月19日,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,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。同日,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。为此,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,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,

受诉法院认为,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处购买商品,并向付迎春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,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。

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,在网购合同中,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,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,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。

但在运输过程中,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,构成违约,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,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。

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,受诉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。当事人均未上诉。

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介绍,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,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。(完)